第495章 兰竹体制(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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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上的繁琐事务,陈大人不必介怀!” 陈达释怀,不仅哈哈一笑:“原来如此!”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 朱由检从古晋出发,沿着海岸线,一路向北,沿途视察百姓民生,第三天,他刚到泗务的时候,陈达着人送来了他拟定的《兰竹省政府管理律》,《兰竹省政府管理律》是依据陈达与朱由检谈话的内容制定的,经过朱由检修改后,主要有十一条: 一、兰竹省设省长一名,省长由兰竹议会选举产生,任期五年,独立行使民政权,当省长与议会发生矛盾时,有权解散议会,省长在任期的第三年,必须赴京向皇帝述职; 二、省长以下,设立工商、财政、税务、教育、农业、交通、警察各厅,分别行使相应的民政权,各厅厅长由省长任命,经议会批准后,任期等同省长; 三、兰竹省的首府在古晋,西部设立坤甸府;北部设立古晋、泗务、巴加、巴卢府;东部设立打拉、三马府;南部设立马辰府。古晋、巴卢作为贸易口岸。 四、兰竹议会一共有二十名议员,其中古晋、泗务、巴加、巴卢各府,每府三名议员,打拉、三马、马辰、坤甸四府,每府两名议员,议员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,在省长选举的第三年选出议员,议会每年三月召开一次年会,审议省府重大事件和重大开支,议会可以罢免省长,但须经议会中七成十四名议员的同意,方可罢免; 五、成立兰竹省法院,院长由兰竹省议会选举产生,